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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流动人口财产性暴力犯罪原因与预防
发布日期:2014-05-15 13:37    点击率:
 
摘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城市建设越发成熟,这必然不能缺乏流动人口对城市的贡献,而贡献的同时伴随着流动人口犯罪多发。流动人口的形成是中国城乡二元化进程带来的必然性结果,而我国城乡差距较大,发展十分不平衡,城市化进程未完全实现,导致人口的流动不是相互的,而是乡流向城的单一性流动,在当今及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必然导致城市的人口急剧增加,流动人口犯罪也是不可避免的历史现象。我国大中城市流动人口在数量上表现出增长迅速、留滞时间加长等显著趋势,冲破了城市社区原有的均衡状态,必然会使社会治安恶化,引发各种犯罪现象,犯罪主体趋向年青化,其中财产性暴力犯罪为主要类型。本文旨在剖析流动人口财产性暴力犯罪的原因从而探求流动人口犯罪的预防体系。
关键词:流动人口  财产性暴力犯罪  成因  预防

ABSTRACT: The deepening of China'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construction, urban construction and more mature, which is not necessarily the lack of contribution of migrants to the city, while the contribution of migrants accompanied by crime-prone. Our cities in the number of migrants showed rapid growth, the lag time was significantly longer and so the trend to break the existing equilibrium in urban communities, is bound to make social security deteriorate, causing all kinds of criminality, crime tends to younger subjects , where property crimes of sexual violence as the main type. This article aims to analyze migrants property crimes of sexual violence in order to explore the reasons for crime prevention system of floating population.
Key words: Migrants; property crimes of sexual violence; causes; prevention

流动人口的形成是中国城乡二元化进程带来的必然性结果,而我国城乡差距较大,发展十分不平衡,城市化进程未完全实现,导致人口的流动不是相互的,而是乡流向城的单一性流动,在当今及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必然导致城市的人口急剧增加,流动人口犯罪也是不可避免的历史现象。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2012年流动人增长了95.04%[1],流动人口的激增的外部性有正有负,其正的外部性不言而喻,补充了劳动力,带来城市的繁荣,推动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但由于流动人口的激增,使有限的资源更加地不平衡,超出了城市的承载能力。更严重的是有些外来人口不堪生活的压力或者其他方面的种种原因,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使得城市治安管理难上加难,和谐度降低。显而易见目前我国由流动人口造成的犯罪案件数量与市场经济发展成正相关关系,在经历三次犯罪高峰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我国目前正经历以流动人口犯罪为标志的第四次犯罪高峰期。[2]
一、流动人口的概念与现状
(一)概念
所谓流动人口,是指“离开了常住户籍所在地,跨越了一定的行政辖区范围,在某一地区暂住、滞留、活动,并在一定时间内返回其常驻地的人口,或者说流动人口是某一地区中没有该地常住户口而在该地从事各种活动的人口,或是某一地区中有该常住户口却不在该地活动、居住的人口”[3]。由此句话我可以直接推出流动人口犯罪的含义即该公民的犯罪地点不是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相对于常住人口,流动人口无论经济上还是政治上都处于劣势,心态比较复杂,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我们需要针对流动人口的各方面的特点做个剖析从而有效地作出预防举措,在客观上认识清楚并控制其犯罪率。
(二)流动人口现状
全国流动人口数量十年内翻了一番,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2年全国流动人口为2.36亿人,也就是说,每六个人中就有一个是流动人口,已逾全国人口总数的百分之十八。流动人口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将大幅增加,其中年轻人占了流动人口总数的极大部分,十五岁左右到三十岁左右的人口占流动人口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以上[4];流动人口流动趋向大致主要是:由农村、乡镇地域向大中城市的单向流动,从经济滞后地区向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单一流动,从我国的中西部落后地区向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单一流动。
二、流动人口的犯罪特点浅析
(一)在犯罪过程中多使用暴力手段
暴力犯罪是犯罪学中的概念。目前在各国刑法中,并没有国家或地区在刑法成文法典中系统地、集中地规定暴力犯罪这一类犯罪,而都是泛指暴力作为犯罪手段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例如,日本学者即认为暴力犯罪“是指伴随行使暴力的犯罪,典型的如强盗、暴行、伤害等。所谓暴力,包含暴行以及威胁行使暴行[5]。”
我国学界对于界定暴力性犯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一是“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强暴手段,侵害他人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6]。”二是从犯罪学角度,以刑事立法和司法实际为依据界定暴力犯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两种:(1)认为暴力犯罪“即为获取某种利益或满足某种欲求而对他人人身采取的暴力侵害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以及以暴力为手段的流氓犯罪等。”(2)认为:“所谓暴力犯罪,通常是指犯罪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而实施的犯罪。从刑法学的角度看,凡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以暴力为特征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各种犯罪都应该认为是暴力犯罪[7]。”
流动人口的文化教育和素质水平普遍偏低,更不要谈论法律的普及程度了,他们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阶层,他们一方面在贫困的农村生活斗争,又忍受着城市的物质享受、灯红酒绿刺激。财富的强烈差距,使他们的心理充满不公正和反社会情绪,所以他们具有较强的快速报复社会性心理,犯罪手段一般异常凶狠、残暴,其中许多犯罪案件以抢劫、盗窃、卖淫、贩毒,谋杀为主要类型和其他类型的暴力犯罪。
(二)侵财为主要犯罪目的
大部分流动人口那个水平都偏低等,多在城市中作为务工人员,工作也多是没有技术含量的单一体力劳动,收入相对于常住人口较低,流动人口由于各种主观和客观因素,在各种诱惑的驱使下,怀着侥幸心理,实施抢劫、抢夺、偷盗等侵害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以达到“快速致富”的目的。
流动人口因为流动性原因,案件发生时间一般呈现出“两进两出”特点,时间段是比较集中的。毕竟他们进城务工都是趋利而为,而当他们觉得赚的金钱不足以满足自身要求或者家庭需要时,亦或是受虚荣心和贪财心理的影响,为了回家能够攒足面子,在返乡农忙或者春节元宵等节假日之前的一段时间,城市侵财型犯罪率呈上升趋势,而农忙时段和正常务工时段,城市社区治安形势又明显好转。这些暴力侵财案件多是只需要这些罪行的罪犯自身的体力,没有更高的技能要求,肇事者往往因为犯罪成本较低,因此犯罪活动频繁、猖狂,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影响了社会的和谐氛围。
(三)犯罪主体以青壮年为主
这恰好与财产性暴力犯罪主体相吻合。大部分犯罪的流动人口正处在青壮年时期,这主要是因为青壮年正处于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发展完善阶段,特别容易在外界信息的影响下行为失控而走上违法犯罪[8]。青壮年只要受到外界的强烈影响,极易偏激、冲动,做事不顾后果,其外在表现为犯罪随机性和偶发性,他们也都是以初次犯罪为绝对主导。流动人口犯罪中共同犯罪和团伙犯罪很多,这源于流动人口的群体归属感和生活聚集,使得同乡、工友、亲戚朋友相互加强犯罪意图和实施犯罪,形成团伙作案。这也是流动人口犯罪比例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财产性暴力犯罪为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类型
(一)流动人口的心理特征
1.贪婪的心理
对于流动人口的绝大多数,他们之所以选择离开自己的家乡,其根本目的是在于获得较高收入。但对于其中的大多数人,那些想要赢得理想财富的流动人口,要达到理想预期是不现实的。与此同时,而与城市里常住人口或者成功人士相比较的话,他们之间的生活条件和收入反差是很大的,残酷的现实与美好的理想之间产生了巨大差距,于是他们开始怀疑辛勤劳动致富的可行性,再加上贪婪财富和攀比心理,极易产生通过不正当的犯法途径来满足他的贪婪。
2.从众心理效仿
流动人口多是来自贫困落后地区,他们具有大致相似的经济条件,社会地位,风俗习惯等。同是生活在异乡,彼此频繁的交流,再加上略微复杂的互动的同化心理,若是在接触中的一些人有犯罪或犯罪侥幸的想法,当得知周围的人真的出现有违法所得的时候且侥幸逃脱法律制裁,极易诱发其他同行人员纷纷效仿,以及拉帮结派,实施同类型犯罪活动。
3.仇恨社会的敌视心理
由于流动人口是外出务工,大多数人在暂住地的居住时间只是暂时的,工作时间也不是特别长,在暂住地难免会面临歧视性政策和接触到仇外本地人的言行,很容易招使流动人口中高危人群的不满,衍生出反社会心理,从对某件事或者某个人的憎恨扩展到对整个社会的敌视和仇恨。
4.犯罪主观心理失衡
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菲利普说:犯罪是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所以最终的研究方法是研究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
(1)在追求经济利益时的心理失衡产生的。由于教育和其他原因的影响,加之经济转型的时期,城市的许多外来务工人员是很难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有的人经常失业或就业情况不良,导致无法追逐心中的财富愿望,有时甚至连基本的生活需求都难以保证。城镇居民面对更丰富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总会不自觉地“炫耀自己的财富 ”,流动人口中的有些人就难免会产生强烈的心理不平衡。这种心理失衡往往使一个正常人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与社会上周围的人一起冲突,它就会诱发犯罪动机,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冲突的加剧而加深了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
(2)心理和社会排斥带来的不平衡。在流动人口中间往往存在着一个身份危机,他们的第一心理状态是“没有方向感 ”,因为他们往往​​处于被动状态,没有过多的选择空间,也缺乏理想可用的参照物,没有制定确定的可量化的人身追求目标。人口在流动过程中往往容易陷入到这个身份危机中,不能顺利地处理与周边居民的人际关系。再加上少许本地居民不习惯或者排挤流动人口的存在,无法忍受他们的生活习惯。他们自身也会有一些严重的排外心理和情绪,导致很长一段时间的流动人口不能成功地融入新环境,更不适应具有强烈排斥心理的周边的居住环境。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说:“经过社会排斥的人,会诱发不同程度的认同危机和心理危机,当危机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导致极端的反社会行为[9]。”他们每每受到歧视和排斥,无法融入城市社区,进而缺乏市民公众意识和社会心理,社会认同和价值观;他们往往对当地居民的反对情绪感到沮丧,这种沮丧会影响他们的爱情,婚姻,家庭和子女的教育和培训,从而导致了对社会生活认识的偏差,刺激引发严重的罪行。
(二)犯罪的客观外部环境
1.城乡地区居民间的收入差距增大
经济的不公平是诱使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人口流动的主要方向是从农村到城市,从欠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在现实中,他们的家人们为了寻求收入更好的工作,以改善现有的居住条件,有些人失业或半失业后盲目进入城市,有的找到了工作,但绝大多数的情况并不乐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容易诱发他们寻找不公平的手段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来实现自己的财富梦想。
2.大众媒体错误宣导
大众媒体是指各种不同形式的信息传播。近年来,由于越来越多的文化交流,以及积极和较为宽松的管理日益突出,形成了大量的外国文学作品,以及不健康的国内文学作品充满在消费市场,如录像厅,个体书摊的商品传播杀人,抢劫等书籍和影视作品,甚至一些地方即使在知晓媒体传播色情,黄色和其他出版物的情况下也持着放任的态度。其结果是,使鼓吹使用武力解决争端的力量,或非法使用,以满足自己的需求的青年群体大量出现。可以肯定的是大众媒体管理失范给更多的人,特别是给年轻人提供了“使用”其他方法以“改变”生活的现状,带给青少年更多的机会观看野蛮暴力和各种形式的犯罪方式。
3.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机制上的缺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尤其是年轻人,为了摆脱贫困,过上更好的生活,到城市工作,由于他们是农村户籍,使他们不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他们享受的社会保障也各不相同。在现实中,许多流动人口只把城市当作一个临时居住地,他们认为当地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社会保障,都与他们自身无关。这两种情况少许务工人员只看重短期行为,若是遇到挫折或者诱惑,心理就容易产生扭曲进而产生犯罪念头。
4.文化的冲突和矛盾
流动人口犯罪其实是文化冲突和矛盾的表现。首先,是社会转型中新老文化的冲突,主要是道德和文化冲突的共存产生。旧体制的道德,伦理和文化标准逐渐解体,在新旧道德体系的碰撞下,流动人口行为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发生了。许多城市居民同时对各种流动人口的涌入和存在,带有一定程度的偏见和歧视,给流动人口本身自卑感加剧了冲突和矛盾,使得在外部不利因素的影响下,一些流动人口的犯罪动机萌生。城市中常住居民和外来人员的两极阵营分化趋于明显,他们之间的矛盾、冲突开始日益公开化、普遍化。这不仅影响了城市社会的稳定,影响了城市化的进程,而且对社会的整体稳定产生了影响 。而利益结构的相对均衡、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则恰恰是维系社会各个系统间平衡的重要条件,所以以流动人口为代表的弱势群体合法利益诉求难以与决策层有效沟通,成为流动人口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5.社会治安管理不当
安全局势与基层治安管理是密切相关的。中国目前的安全管理系统由基层民警,社区国防,公安机关和基层调解组织组成。这一基层调解组织系统,在防止犯罪方面起到了显著作用。但政府在一定的社会时期,治安管理总会有松或紧的时期。由于基层公安机关一般来说是缺乏劳动力和分工明确的,又或者是在缺乏执行特定系统或试图采取解决系统时,基层调解组织提供了暴力犯罪外纠纷的简单灵活的管理方法。由于群众邻里纠纷,家庭矛盾,婚姻爱情纠葛方面不是治安案件,结果矛盾不能及时被处理和调解,甚至潜伏着暴力危险案件仍旧不予受理,当事人在没有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双手来解决心理压力,从而导致矛盾激化继而引发凶杀案的情况是一个相当大的比例
此外,主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措施在助长暴力犯罪和诱发环境地区的存在相对较弱,而一些地区多为不良的青年团体聚集策划不良行为。例如,在城市边缘地区,歌舞厅,车站,码头,宾馆等公共场所、繁华地段,往往流动人口的聚集地,这些年轻人经常聚集容易形成自己独特的文化团体,有自己的乐趣和娱乐活动,价值观,道德观,甚至敢于鄙视和抵制标准的社会主流价值观。不重视这些群体且不将其及时瓦解,往往会造成斗殴和杀人案件。
6.劳资纠纷和管理服务引发的矛盾成犯罪导火索
近年来,流动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普遍得不到保护:某些个体商户、民营企业,甚至合资企业不遵守劳动法用工规定,不执行劳动合同,只求利益最大化而非法变更或私自与务工人员签订不平等的违法劳动合同,严重侵犯了外来务工人员的利益,不仅有大量拖欠工资的现象,并且在劳动过程中,不提供必要劳动保护措施,对其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甚至体罚、非法拘禁的现象都时有发生。在管理和服务方面也
存在着不可小视的矛盾,首先,流动人口务工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往往和本地常住人口存在非常大的差别,并且其合理要求也被忽视;其次,由于外来人口某些身份的不具备,使得其备受歧视,在待遇上和本地常住人口存在不小的差距。这些劳资纠纷和不平等待遇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流动务工人员的不平衡心理,最终导致犯罪的发生。
四、预防流动人口财产性暴力犯罪的措施
尽管暴力犯罪具有突发性,隐秘,但不能完全无法阻挡。根本的办法,以减少暴力犯罪,取决于全面提高社会经济,文化和民族的整体素质和发展,但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以尽量减少其发生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一)惩罚暴力犯罪
惩治暴力犯罪,是控制和预防暴力犯罪的最基本的环节。同样的惩罚暴力犯罪,最终达到防止暴力犯罪,一方面在这个意义上说,惩罚也是预防措施,这里所说的惩罚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达到给犯罪人判处死刑的目的。对于程度严重的暴力性罪犯,即使他们令人深恶痛绝理应被判处死刑,他们必须谨慎地实行减少死刑的刑事政策,采取必要的谨慎态度。 “死刑不可能根除产生犯罪的复杂社会根源,自然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发生”。鉴于历史上的“以杀治杀”的刑事政策解决不了的凶杀案绵绵不绝的根本教训是,当我们惩罚暴力犯罪分子之时,也应注意“踏上犯罪之路的人,莫不是由于政治和宗教,也可能会是勇士”的真谛。所以说,这里所讲的惩罚是指严格执法,即是使任何暴力犯罪分子无法逃脱法律制裁的惩罚。
(二)完善文化传播的规范性
只要根据法律,法规,按照文化市场的规范,限制暴力文化的传播,坚持扫黄,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在个人的日常社会文化生活中容易受影响的负面因素,一些负面因素往往会形成暴力犯罪的源泉,因此要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因此对于文化传播,宣传部门要严格按照制度来检查,以防止引进外来不良文化和家庭暴力,告知公众不健康文艺作品的不利影响。书籍,电影,电视等宣传要坚持预防凶杀,血腥暴力和贪图享乐的夸张不良传播内容,对违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必须依法予以处罚。
(三) 给予流动人口同等的待遇
由于就业信息,劳动技能培训,基本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孩子入托及义务教育等就业机会和社会福利对于当地居民和流动人口来说是不对等的,若是积极地做好提高流动人口待遇,提高他们内心的认同感。这些措施无疑是对整体有益的,它本质上摒弃人性的无知和歧视的阴暗面,纠错本地人“自视地位优势”的意识,而另外本地居民理应教育孩子从小树立平等观念,与流动人口子女相处并无差别对待,在侧面也同时促进了实现实质的社会教育公平。这样的具备人性化,情感投资类型的政策、制度最终会加快达到流动人口与当地人口和睦共处双赢的目标。
(四)赋予流动人口充分的话语权
底层话语权里面隐藏着既定的事实,它是一种隐藏的力量,它包含着秩序的语言结构。流动人口是否有话语权,并不是意味着他一定要能说当地方言。其表面上的权利表现为有效得与当地人展开关于权利义务的对话,使流动人口能够在当地社区有一席之地,成为城市社区实质意义上的一部分。使他们能真正融入城市,享有归属感。流动人口表现的自我封闭实质上是集体失语的突出表现。因此,鉴于话语权,对于流动人口伸张权利有着重要的意义。流动人口的集体失语和政府缺乏支持之间是分不开的,每一个人都应该在一个城市都有它自己的声音。这将是打破心理上封闭式结构的一个关键步骤。为城市居民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以维护自身合法的利益,缓解社会的内部矛盾,从而减少犯罪。
1.基于政府的审批建立城市居民有效沟通的渠道
可以依靠社会基层组织,成为独立的权力机构,合法权益维护制度化,而社会的基层组织作为城市最直接的管理者,与城市本地居民和流动人口开通平等对话窗口,以避免事件往极端的方向发展。
2.传播平等的法制观念,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
流动人口一样也是社会资源的创造者,更应该是受益者,不能够因为某一价值观,社会政策,从而剥夺了他们的话语权。政府需要移民这块人力资源,所以为流动人口建立言论自由和获取信息的渠道,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使资源的有效配置能更好的得到发挥。
(五)加强法制教育
刑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威慑功能,是对未来的刑事制裁心理上形成恐惧心理这一基本机制。产生威吓作用,是要求人们知晓一定的刑法知识为前提的,虽然作案人员基于常识也会认识到犯罪会受到惩罚,但由于缺乏充足的法律知识,认识大多是模糊和浅显的。特别是当调查人员有纵容心理和调查技术水平有限无法追查的情况下,滋生了他们的侥幸心理。因此,对流动人口开展经常性法制教育,尤其是要重点强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司法理念,思考一些经典的贴近生活的司法实例,从而去打消一小部分具有犯罪萌芽、带着侥幸心理的流动人口,这对推动消除潜在的犯罪隐患有着巨大的作用。
(六)加强监狱内教育,并有效降低累犯再犯率
处于刑事处罚的人通过再教育和感化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改造罪犯,提高改造的质量,它会起到维持公共秩序良性循环的预想效果。我们所面对的各式犯罪类型的累犯,尤其是财产性暴力犯罪分子,缺乏其应知晓的法律概念,忽视法律威慑力,不惧怕因犯罪带来的刑事处罚,缺乏道德荣誉观念,毫无罪恶感;每个人人生的重大转折,取决于个人的行为重大选择,所以思想教育不可或缺,努力改造罪犯,达到在改造之后其绝大多数都成为守法的新人的这一良好效果。
(七)调整和发展农业多样化结构
促进农业部门就业,流动人口之所以远离家乡前往大城市务工是因为:在日益减少的农村耕地和农业机械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劳动力的需求已急剧降低。大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相应地减少了传统的农耕活动,收入也随之减少,因此引起了很多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开始了务工之路以养家糊口。流动人口大量的涌入现象作为犯罪的根源,首先要减少人口流量的基数,那么政府工作人员将不得不调整农业和非农业部门的产业结构,以此增加农业工作岗位促进就业,让他们有机会工作,其待遇至少要能满足流动人口及其家属的基本物质需求。
拓展农业结构,稳定农业生产,这是缩小城乡差距的重要对策,避免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城市。因此,政府方面就必须加大对农业的资金和技术投入和支持,一手坚持农村经济的改革和市场化改革,提高服务水平,一手农村经济须结合税制改革,以减少对农业人口的负担。加快城市公共经济的发展,提高经济多样化,先支持开发农村基础服务,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多元化经济,全面促进农村经济作为一个整体立体化发展,也为社会发展的战略计划。它不仅能有效地化解矛盾在一些农村的阶段,会面临很多城镇人口和流动人口移动的巨大压力,同时也对当前缺乏的主要是缓解建立一个缓冲地带城市和农村农业剩余需求。此外,我们要大力支持农村服务,一方面可以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同时也解决了就业问题,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一部分,同时也为服务业和工业的发展在整个农村市场拓展新市场是农业的现代化,可以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中的所有合理分配的唯一途径。
(八)改善流动人口管理系统
目前运行的人口管理系统逐渐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基数特别大、流动特别频繁和人口管理系统不兼容,导致了很多问题的喷发:流动人口和当地常住人口之间的待遇公平问题、心理冲突等等。
管理混乱的人群以及兼顾他们的孩子的教育,创建流动人口管理系统以共享有限的社会资源。改善流动人口管理系统,首先身份户籍的限制应该被解除,实现人口的自由流动;其次,我们要加强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必须有法律的支持,有国家法律和地方法律法规相互配合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再者,要严格执法,实行全面的法律和行政手段,依靠基层组织居民自治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以防止人口管理的失控;最后,管理者应该着力解决流动人口的生活环境和工作,而不是限制和反对流动人口平等地享有社会资源,加大打击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从而使流动人口的切身利益真正得到保障。
流动人口犯罪有其个人因素,也有社会因素。当我们了解流动人口犯罪的心理特征后将帮助我们找到罪犯的犯罪动机以及作案痕迹,所以良好的心理预防是犯罪预防工作的基础。在以上分析中我们看到,流动人口犯罪团伙的心理特点的问题是整个社会存在的客观反应:从当地居民的偏见,歧视问题来看,最终这些问题将损害社会正义。
我们也看到,近年来,我国从以人为本的高度,关注民生的理念出发,在各方社会力量的支持帮助下,对流动人口问题和整体的安全性提高,在流动人口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各个方面,许多城市的工作成果都有很大的提高,这无疑对预防流动人口的犯罪心理产生积极的影响。我们期待着有一天,流动人口犯罪是城市存在的重大问题的概念已不复存在了,“流动人口”也都安居乐业,城市和谐美好。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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