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企业,对内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可以说法定代表人是权力和地位的象征,同时也是企业法人治理中对权力制衡、协调与分配具有重要作用的法人机关。正是如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概念、任职条件以及法律责任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若法定代表人从事违法行为或怠于履行职责,将可能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因此如何认识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进行法律风险控制是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积极面对的问题。
一、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法定代表人的概念最早出现在我国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中,该法第31条规定: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虽然该法首次使用了法定代表人这个概念,但并没有解释和说明法定代表人的具体法律内涵。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定代表人的概念越来越被广泛地运用。到了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首次正式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概念。该法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法人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从此法定代表人成为了我国诸多部门法中被正式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
二、任职及限制性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设立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按照以上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人选具有明确的限定,且并非所有的人都可以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者应具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
(一)任职条件。法定代表人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企业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3.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4.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5.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6.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二)限制性条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1.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2.因经营不善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的;3.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3年的;4.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5.各级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职干部和军队在职现役军人;6.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三、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的世界里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责任的主体,法定代表人也是如此。那么法定代表人在什么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又应当承担何种类型的法律责任?对此笔者归纳如下:
(一)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法定代表人因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一般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因行使职权而发生民事纠纷往往由企业承担责任。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当法定代表人由企业股东担任时,若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的,则应当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以上规定,法定代表人在特定情形下也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法定代表人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根据以上,法定代表人在企业损害市场经济秩序、金融管理秩序和债权人利益等情形下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三)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法定代表人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我国《刑法》并没有将法定代表人应承担刑事责任明确写进法律条文。但若法定代表人在企业担任股东、具体事务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的,一旦企业触犯刑法,则涉案的法定代表人可能被追究刑事制裁。在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罪名主要有:1.法第135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刑法第161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3.刑法第162条规定的“妨害清算罪”;4.刑法第201条规定的“偷税罪”;5.刑法第203条规定的“逃避追缴欠税罪”;6.刑法第204条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7.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如上所述,法定代表人只有在企业担任特定职位的,才可能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只是“挂名”(实践中企业股东让父母或妻子“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比较多)而不担任任何职位,那么在企业犯罪中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对此笔者认为,若法定代表人经事实证明没有参加企业的管理,对企业具体经营行为也不知情,则不应当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四、法律风险控制
虽然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享受至高的权力,但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如何控制法律风险是法定代表人需要冷静思考的问题。笔者根据多年的法务实践经验,就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依法决策。法定代表人在处理企业涉及法律方面的事务时,应避免凭经验盲目作出决策,而应当先找出法律依据,然后比照事实并经充分论证再作出决策。若单位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的,在作出决策前应当征求律师的法律意见,只有这样才能够做到法律风险的事前预防。
(二)谨慎签字。在企业的具体事务中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文件资料很多,如财务报表、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经济合同以及其他业务报告等。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防范意识不够,对属下送来的文件资料不经认真审查便随手签名,以致在被追究法律责任时还不知道问题出自何处。因此,法定代表人在签字前应当特别注意和谨慎,只有在彻底了解情况后签字才能避免相关法律风险。
(三)授权限制。在实践中,企业成立后法定代表人出差或者长期留在国外的情况很多。一些法定代表人习惯于将其法律上的权利笼统地授予给他人行使,但对授权的期限和范围没有作出限制,且授权后便不再过问被授权人行使权利的情况,以致被授权人滥用权利甚至利用授权从事违法行为。对于这种没有限制的授权很可能会给企业以及法定代表人带来无法预估的法律风险。因此笔者建议,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和期限进行具体的限制,首先从授权范围上来说,对于涉及企业修改章程、股权变更、增减资本、签订巨额经济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另行书面授权;另外,从授权期限上来说,最好不超过“一年”。授权期限届满后,法定代表人应当对被授权人行使权利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若评估没有问题,则可以再次授权。
结语
随着企业法人治理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内法人机关的作用将更加凸显,但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必将继续加重。为此,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担任者应当努力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并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做到防风险于未然。这不仅是企业对合格的法定代表人的必然要求,更是法治时代对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的召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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