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每个人都见过本票、汇票、支票,但几乎人人都接触过借条、收条或欠条。大到公司间的资金拆借,小到个人间的生活消费借贷,借条、收条或欠条作为简便有效的债务凭证,颇受青睐。然而,借条、收条和欠条之间差别迥异,稍有不慎将影响到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与履行。也就是说,借条、收条和欠条这三“条”路,并不一定“条条大路通罗马”,需要选择性应用以保障当事人不同的利益需求。
一、 “条条”长啥样?
“借条”、“收条”与“欠条”仅一字之差,现实中我们应该如何进行分辨?请看以下事例:
李先生购买一批货物即将交付,但因周转不畅尚有10万元资金缺口,于是向其好友张先生借款。
例一:张先生欣然应允,出具书面材料“今日张XX借给李老板壹拾万元,双方约定X月X日到期还款,不计算利息。”后来李先生收到10万元后,发现公司保险柜里还有3万元流动资金,遂马上送去给张先生。张先生在后面材料上加上“X日,李老板还欠款叁万元”以明确金额。
例二:张先生欣然应允,出具书面材料“X月X日,李XX因生意周转欠张XX壹拾万元”。李先生承诺一旦现金盘活马上就可以还钱,碍于情面,张先生并没有定下确切日期,要求李先生还款。
例三:李先生在收到10万元后,为表诚意当面手书一份书面材料:“X月X日,李XX收到张XX壹拾万元,此凭证留给张XX留存以证明效力。”
借条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共同出具的,表示债务人获得资金,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一般会载明双方当事人、资金金额、交付时间与还款日期。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款项,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而收条则是受领人向给付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款项的凭证,用来证明收到款项的事实。
故此,以上三个例子分别对应借条、欠条与收条。
二、使用欠条、收条有风险。
不同的书面凭证,会对双方的借贷行为的法律效果产生不同的影响,继续以上述事例为例,说明如下:
(1)仅凭收条无其他佐证,债权债务关系难以获得确认。
在例三中,李先生为表诚意当即手书收到款项并签名,张先生碍于情面收下收条也就没有要求李先生再出具别的凭证。但是收条一般只能证明接收人收到对方当事人的钱或物,并不能直接证明交接双方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在一般情形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先生仅凭收条是不能主张和李先生之间存在有债权债务关系,继而主张还款的。
(2)欠条缺少还款日记载,超过时效难以维权。
欠条着重证明债务人的借款关系,一般会详细记载给付日期和具体数额,不会记载明确的还款日。因此在只持有欠条的情况下,张先生的债权很可能因超过时效而难以获得保障。
法律规定,在借贷法律关系中,自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还款之日起2年内,仍不主张债权,就超过了诉讼时效,即债权人无法对该笔债权诉请法院进行裁判。对于不记载还款日期的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欠条之日起,债权人就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张先生碍于情面没有让李先生写下还款日期,如果一直未提及还款,在写下欠条之后的2年后,张先生才向李先生主张还款的,此时超过诉讼时效,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三、借条表述不准确,潜在风险损利益。
欠条和收条都不是用于债权债务关系的规范法律文本,只有借条才是规范文本,那么是不是只要使用借条就可以高枕无忧确保自己一定实现债权了呢?
实际上,在开具借条时,也需要注意具明必要的记载事项,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日、还款日等事项。
以前文的例一来说,张先生虽然开具了借条,但是在记载借款人时却使用了“李老板”这样的日常称呼。现实生活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比较密切,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是常见情况。但遇到借款人拒不还款诉至法院的情况时,由于借款人身份不明确,法院为了明确事实,需要进行笔迹鉴定、补充人证物证等,将增加诉讼的开支。
此外,拟定借条的用语应当准确,杜绝使用模糊用语。例一中李先生提前还了三万元,张先生于借条上补充记载的“X日,李老板还欠款叁万元”用语模糊,无法确定是李先生是X日还了三万元欠款,还是X日还了七万元前款还剩下三万元欠款未还。借条用语模糊易带来歧义,危害出借人的利益。
【文/李哲伟 编辑/杨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