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展驰律师事务所简介 专业服务 主力律师团队 展驰纪事 展驰论著 专案通道 加入展驰 联系展驰 公益活动 
 ♦ 快速通道
首页
展驰律师事务所简介
专业服务
主力律师团队
展驰纪事
展驰论著
专案通道
加入展驰
联系展驰
公益活动
主页 > 展驰论著 >
发票丢失莫要慌:看不同情形下发票丢失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7-08-15 10:03    点击率:
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丢失普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机智的小伙伴们是否都掌握了以上处理方法呢?发票丢失虽然能补救,但更重要的是平时细心保管哦! 

来源:鸿德会计公司

友情链接
  • Copyright © 2002-2011 .苏ICP备13063433号-1 宸宇科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宸宇科技
    地址:中国.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东安大厦701  
    邮编:215300       电话:0512-50138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