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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之“隐名股东”
发布日期:2019-01-31 09:31    点击率: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信息等法律文件中并不显现其名字的实际投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名义股东)是指记载于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隐名股东是否被法律承认?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从这可以看出,隐名股东并未被公司法否认,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隐名股东要确认股东身份一般需要以下几个条件:

1、隐名股东需要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委托投资的协议,该协议是证明隐名股东实际投资的有力证据,也是用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

2、委托投资协议应当合法有效,委托投资的意思表示要明确。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3、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知道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因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难以确认股东身份的隐名投资的情形2个例子:

1、为规避法律对投资主体方面的禁止性规定而采用隐名股东的模式。如法律禁止公务员等特定主体进行投资经营,因此该类主体的隐名股东难以被确认股东身份。

2、为规避法律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而采用隐名股东的模式。按《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为规避该规定,而采取隐名股东的模式,股东身份难以被确认。


总之,判断隐名股东能否被确认股东身份,前提是隐名股东与显明股东之间的委托投资协议是否违反我国强制性法律法规,一旦委托投资协议被认定无效,则隐名股东将无法取得股东地位。


隐名股东应当注意的几点:


1、显明股东的人选应当尽量选择与自己关系密切、容易控制的人员,以防止不必要的纠纷。


2、隐名股东因未经工商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应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要求显明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质押给隐名股东,可以防止显明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或因显明股东对外举债而被诉讼保全。


3、隐名股东应保留支付投资款项交付依据,如银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等。


4、在公司章程中限定显明股东的权利,章程相当于公司的“宪法”,可以防止显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隐名股东的现形一般有两种方式:其一: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回股权,但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回股权将会产生相应税务问题;其二:通过确权之诉让人民法院来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再凭判决书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诉讼也会产生相应的诉讼费用、律师费,且所需时间较长。选择哪种方式应当视情况分析选择而定。




来源:企业法务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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