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大家认为只有行为人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辆撞到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致使他人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对事故负责的情况下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自己没有发生碰撞或者碰倒他人的事故,当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其实是一种片面的认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本案中,曹唐山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且已注销的摩托车,在穿过交叉路口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未确保安全,这一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曹唐山与该起重大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行为人虽未发生碰撞但引起交通事故,如果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负事故主要责任,一样可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在没有红绿灯的交叉路口,要让直行车辆先行,确保安全通过,千万不可麻痹大意!(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