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类主体在中国参加诉讼,既可以派遣公司自己的员工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中国的律师参加诉讼,无论委托谁参加诉讼,都会涉及到授权书的公证认证问题。
1. 给中国律师的授权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涉台案件依照前述手续办理。
2. 公司委派的员工参与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根据以上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论是委托中国律师诉讼,还是委派自己的员工参加诉讼,其委托手续都需要经过公证认证手续。
另外,对于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签署授权书方面,民诉法司法解释还提供了两张变通方式:
a. 法官见证签署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b. 国内公证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实践中,第二种模式应用更为普遍一些。对于在委托律师阶段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并希望在出境前办妥委托手续的情况,到国内公证处对授权书进行公证,其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一般比在国外做公证认证要低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