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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实际出资人的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20-07-07 09:02    点击率:

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实际出资人的法律风险


投稿:齐精智律师



权代持的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且无法规避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的,实际出资人也不能直接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取得股权,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实际出资人无权要求名义股东返还股权,股权属于名义所有。齐精智律师提示:无论股权代持协议有效与否,股权原则上属于名义股东所有,而非实际出资人。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股权代持合同无效后,实际出资人无权主张名义股东返还股权。

裁判要旨:违反《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有关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规定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与直接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一样的法律后果,同时还将出现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包括众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后果。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本案中天策公司、伟杰公司之间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应认定为无效。进而,天策公司将股份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终529号]。


二、名义股东虽系依无效的委托关系而取得的股东地位,但其是依法定程序注册而取得的,因此名义股东合法持有公司股份。

华懋公司故意规避法律以借款名义将其资金委托中小企业公司投资入股民生银行,双方的行为违反了金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当认定中小企业公司与华懋公司所签委托协议无效。中小企业公司虽系依无效的委托关系而取得的民生银行股东地位,但其是依法定程序注册而取得的,因此中小企业公司合法持有民生银行股份。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中小企业公司应当将华懋公司的实际出资(1094万美元)返还给华懋公司;对于因股份价值增值、享受增送股和分配红利而获得的利益,根据公平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应当判令中小企业公司向华懋公司支付合理的补偿金,该部分赔偿金应当以中小企业公司持有的诉争股份市值及其全部红利之和的百分之四十确定。




案件来源:(2002)最高法民四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


三、股权代持协议虽认定为无效,但属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名义股东的股权不用返还给实际出资人。


裁判要旨:本案中双方协议因涉及上市公司隐名持股而无效,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杨金国与林金坤之间委托投资关系的效力,更不意味着否认双方之间委托投资的事实;同样,也不意味着否认林金坤依法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效力,更不意味着否认林金坤与亚玛顿公司股东之间围绕公司上市及其运行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之效力。据此,因本案双方协议虽认定为无效,但属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故杨金国要求将诉争股权过户至其名下的请求难以支持,但杨金国可依进一步查明事实所对应的股权数量请求公平分割相关委托投资利益。本案需根据进一步查明的事实,就本案委托投资利益结合双方过错以及贡献大小等情况进行公平与合理的分割。




案件来源:杨金国、林金坤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2017)最高法民申2454号民事裁定书。

综上,名义股东虽系依无效的股权代持协议而取得的股东地位,但其是依据《公司法》的法定程序注册而取得的,因此名义股东合法持有公司股权。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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