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法典修改对保证担保合同规则也进行了重大修缮,将对当事人使用保
责任担保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有所下降。
因此,作为债权人,为保证自己的债权,在签订保证担保时,需要特别注意。
《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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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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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
借条
借款人乙(身份证号:…………)向出借人甲(身份证号:…………)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从X年X月X日到Y年Y月Y日。
借款人:乙
担保人:丙
X年X月X日
若到期乙不能偿还甲的借款:
以前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乙偿还甲的借款100万元。
被告丙对债务人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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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乙偿还甲的借款100万元。
被告丙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对被告乙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被告丙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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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即将被废止,如果债权人想更好保护自己的债权,需要在条款中明确使用“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
来源:企业法务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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