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进行担保,作为债权人的你需要审查以下内容:
1、主体身份。审查提供担保企业的资信情况、涉诉情况,是否具有债务偿还能力。
2、公司章程。审查批准企业担保行为的决议应由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3、相关决议。审查做出决议的机构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参与决议的人数、名单、决议内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相关规定;若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相关股东是否参加该项表决。
4、代理权。审查签订合同的人员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权限。法定代表人无需授权,其他人员是否是公司员工并提供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甲向乙出借资金500万。在借款合同上,丙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过A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A公司的印章,同意A公司为乙向甲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甲向乙支付了500万借款。乙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甲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乙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而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是否有效?
实践中,大量企业会对外向第三人或关联公司进行担保,担保合同签订后,企业能否承担保证责任,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
我们先来看一下《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提供担保的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那是否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担保合同一定无效呢?回答这一问题,需要做出以下分析: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议,而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同意决议的,应认定公司同意或追认担保。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决议机构的,债权人以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同意或者追认认为由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应获得支持,但是需要注意,如果违反《公司法》第16条关于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规定除外。
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对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与担保相关的文件进行了审查,且有关决议在形式上符合《公司法》规定,对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应获得支持;债权人的形式审查范围包括同意担保的决议是否由公司有权决议机构做出、决议是否经法定或章程规定的多数通过及参与会议表决人员是否为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或者董事等;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为准。
公司以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具有可撤销、无效或者不成立事由,以及担保金额超出章程规定的担保总额限制等债权人形式审查不能发现的情形为由,主张担保行为无效的,法院不应支持。除非,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上述内容知情。
公司以担保行为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对公司不生效力为由提出抗辩后,债权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请求追加行为人为被告,主张由行为人履行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法务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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