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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三大陷阱
发布日期:2020-11-02 09:41    点击率:

一、 股权质押不能二押。

《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股权是否可以 重复质押。原国家工商总局参与制定的外资监管法规中明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经原质押权人同意可以重复质押。部分 地方工商部门出台了禁止股权重复质押 的规定。

实际操作中,能否办理股权重复质押取决于地方工商部门的规定及地方 工商部门的操作实践。对于湖南省、天津市、山东省、江苏省、湖北省和安徽省 蚌埠市等已经出台规定不允许股权重复质押的地方,无法办理股权重复质押登记。

实践操作中,绝大部分工商机关不同意股权重复质押。




二、 自然人股权质押不需要配偶同意。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作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对外进行质押担保,其配偶以质押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质押行为未经配偶同意为由主张股权质押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对该等主张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质押权人基于对股权外观公示的合理信赖,接受对方股权质押并依法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该股权质押行为并不违反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质权依法设立。配偶并不是案涉股权外观公示的所有权人,不能对抗质押权人作为善意第三人的质押权利。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案号为(2017)最高法民申3807号的《王艳荣、陈英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三、 股权质押工商登记不需要股东会决议。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中并未将股东会对股权质押的决议或其他股东的同意作为股权出质工商必交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2008 年10 月1 日施行)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综上,专业的事情应当由专业的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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