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财富公司)是“长安资产—长城并购一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2016年10月25日,长安财富公司与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影视集团)等签订诸暨天空长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合伙协议。长安财富公司为该基金的A类财产委托人及有限合伙人。长城影视集团为基金的B类财产委托人及有限合伙人。赵某是长城影视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赵某与陈某是夫妻关系。
同日,长安财富公司与长城影视集团签订《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约定由长城影视集团作为无条件受让义务人,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情形发生时,无条件受让长安财富公司持有的基金份额。约定的受让情况包括:在基金运行期间,自基金A类份额投资者的首期缴付资金实际到账之日起的30个月内,上市公司(指由长城影视集团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该公司由基金全资控股)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审批机关的批准,或自基金A类份额投资者的首期缴付资金实际到账之日起的30个月内上市公司还未完成收购标的公司,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未完成所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全部转让。按照《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约定的30个月时间计算,上市公司应当于2019年6月29日以前完成对标的公司的收购。
同日,长安财富公司与赵某、陈某还分别各自签订两份《保证合同》,约定赵某、陈某为长城影视集团在《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基金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有效申请,需经代表全部表决权的合伙人一致表决同意。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同时,合伙协议还约定,若A类资产份额的年化投资收益率低于预期最低投资收益,则《无条件受让及差额付款合同》《保证合同》中的具体约定,由相关义务人履行补足义务及担保义务。
截至长安财富公司起诉之日,标的公司的收购程序仍未启动。长安财富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长城影视集团支付基金份额受让价款,并赔偿因其违约所导致的损失;赵某、陈某对长城影视集团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长城影视集团、赵某、陈某承担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