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概念一是指财产所有人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债权概念一指按合同的约定或以法律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债权人),享有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典》将数笔债务的清偿抵充方法规定为三种类型,即约定抵充、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其中约定抵充和指定抵充属于意定抵充,即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决定的抵充。而法定抵充则是由法律规定的抵充,意在补充当事人民事法律行为不完备,在欠缺意定抵充的情形下,适用法定抵充以解决债务清偿的秩序。从《民法典》第560条的规定看,约定抵充优先,其次是指定抵充,再次才是法定抵充,而在适用法定抵充时,仍旧应遵守以下顺序:(1)已到期债务;(2)债务均到期的,没有担保的债务;(3)债务均到期的,担保最少的债务;(4)债务均到期的,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5)债务均未到期的,先到期的债务;(6)前述情况均相同,到期时间也相同的债务,按债务比例履行。